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争锋李庄案

本文见《新世纪》周刊 2010年第3期 出版日期2010年01月11日
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证罪案,于2010年1月8日宣判。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认定,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、妨害作证罪,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。重庆打黑风暴中,律师李庄的罪罚争议,折射转型期复杂社会生态与法治难题。
《新世纪》周刊 记者 贺信 王和岩

  在沸沸扬扬的舆论声中,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证罪案,于2010年1月8日宣判。

 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认定,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、妨害作证罪,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。李庄当庭表示不服,提出上诉。

  对这一判决结果,支持者有之,反对者亦有人在。而反对者中,既有认为李庄无罪、判决失当的,亦有人认为判决过轻、应加重处罚。

  鲜明的观点对立与舆论争议,自李庄案曝光后即已形成,并在传统媒体、新兴网络等各种传播方式的推动下,不断发酵、扩大。

  围绕李庄案,仁者见仁,智者见智。除案件事实本身的争议,以及对李庄本人罪罚的争论,还涉及对中国刑辩律师执业困境与职业操守的反思、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全面探讨,乃至对整个中国当下法治状况的诘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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